分拣快递时受伤 劳动关系成焦点

□河南日报社法治全媒体中心记者刘俊华通讯员王莉莉宋永盼

基本案情

某快递公司曾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负责快递装卸分拣的钟点工,写明了工作时间、地点及联系人等内容快递。2023年12月26日,范某通过该招聘信息入职,在某快递公司仓库从事快递分拣小时工,每日工作约2个小时,时薪12元,加班费用另行计算,日常通过钉钉打卡进行考勤。2024年1月17日,范某加入公司微信工作群;同年3月19日,岳某也加入该工作群,并以公司仓管身份发布工作通知。

2024年5月11日,范某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同年5月22日,她再次入职该公司,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标准及考勤方式均与第一次入职时一致快递。范某工作期间,公司会计宋某向其发放了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仓管岳某向其发放了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的工资。

2024年12月4日,范某在工作过程中被传送带挤伤左胳膊,随后住院治疗69天快递。范某就赔偿事宜与某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范某与某快递公司自2023年12月26日起存在非全日制用工事实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与范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另查明,2024年5月31日,某快递公司与岳某签订了《快递分拣业务承包合同》,将公司快递出港件业务承包给岳某,但某快递公司与岳某均未将承包情况告知范某快递

判决结果

武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快递公司和范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快递。范某在某快递公司仓库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工作期间通过钉钉打卡上下班,遵循快递分拣的各项工作安排及具体管理制度,工资由某快递公司的会计或是仓管支付。某快递公司对范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双方存在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与范某自2024年5月22日起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判决后,某快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论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还是租赁经营,改变的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作为用工主体的核心属性快递。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核心依据是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这3大核心特征。

本案的关键在于,即便某快递公司与岳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且后期工资由岳某发放,但某快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承包情况依法告知范某快递。同时,岳某在范某第一次入职时就以公司仓管身份开展工作,范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岳某的工资发放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这一认知符合普通大众的常理判断。从实质用工事实来看,范某接受某快递公司的管理指挥,提供的劳动是某快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报酬也稳定发放,双方的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均已成立,因此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殊形态,从法定要件来看,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快递。从实践认定来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仍需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3大核心要件。人身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遵守规章制度;经济从属性体现为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确定并稳定发放,劳动者形成经济依附;组织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编辑快递:张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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