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法律科學而鬥爭 法的定義》| 研究法律科學發展史的重要文獻

《為法律科學而鬥爭 法的定義》| 研究法律科學發展史的重要文獻

本書彙集了德國著名法哲學家康特洛維茨在法理論領域的代表性論著《為法律科學而鬥爭》和《法的定義》,系統展現了自由法運動的核心主張與理論框架,是研究法律科學發展史的重要文獻法律

康特洛維茨被譽為自由法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其理論對現代法學思想影響深遠法律。本書的出版不僅填補了國內對自由法運動研究的空白,也為理解法律科學與法律實證主義的關係提供了珍貴資料。

《為法律科學而鬥爭》

前 言

一場新的法學運動降臨了法律。它敦促所有法學家去認識自我,因為他們至今仍錯誤地以為,他們的行為與理念處於最和諧的狀態之中。它認清並摧毀了這種妄想。現在是時候藉助新的、更鮮明的理念,來為我們實際上一直在進行著的活動,即法律創造(Rechtsschöpfung),進行自我辯護了。我們這場運動已經降臨到各個領域,它到來的腳步聲是如此清晰可聞,缺乏的只是統一性和對自身力量的明確認識。因此,本文要冒險進行這樣一種嘗試,它將加入這場運動的各方力量都統一起來,並有意忽略它的擁護者們彼此間的觀點差異。我並不期待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會認同本文所提出的統一體系,也不期待讓所有人都認同本文的計劃。因此,本文的文責由作者自己承擔。

本文不要求獲得概念上的極端清晰性法律。因為還沒有任何新生的運動確切地知曉,它想要達成什麼目標,以及它已經獲得了什麼成果。同樣,人們不會要求這樣一篇論文——它在最短的時間內匆忙涉獵了最廣泛的領域——對一切細節都進行深思熟慮的論證和全面的闡述。我們不得不限於指出那些在(我們)思想意識的同道們的筆下已經闡述了的觀點,以及可以被期待推演出的論點;只有在某些地方,即本文提出了自己新觀點的地方,我們才稍做詳細的闡述。例如有關自然法的觀點、對意志論要素的強調、對邏輯與目的論的探討。至於在本文所呈現的思想圖景中,哪一些可以算作首創性的貢獻,則要留待他人去具體指明瞭。

希望這篇文章能徵募來新的戰士,去進行一場解放法學的戰鬥,讓暴風雨去摧毀經院哲學的最後堡壘法律

《為法律科學而鬥爭 法的定義》| 研究法律科學發展史的重要文獻

展開全文

赫爾曼·康特洛維茨

(Hermann Kantorowicz法律,1877—1940)

《法的定義》

一種寬泛定義的益處

許多科學,無論是法律的還是非法律的,只要運用法的概念,都需要一種法的定義;而這些定義必須由“一般法學說”(general jurisprudence/allgemeine Rechtslehre)來提供法律。但是,雖然我們這項計劃所採納的方法是法學的,並因而是嚴格的法律的,並且我們所要定義的物件由規則組成,但是我們必須進一步將對我們定義(假如它要有用的話)的證立立足於事實之上。對於這些事實,我們必須求助於社會學、人類學與歷史學,而這些步驟在今天經常被指責為混淆了“規範的”方法與“經驗的”方法。然而,這一指責本身可歸因為對定義與證立這兩個任務的混淆。服務於我們在此架構之定義的目的的科學是歷史學的分支,它不(像其他分支那樣)涉及法律與國家的歷史,也不涉及宗教與教會的歷史,而只涉及一門科學的歷史。對於這門科學,我們更傾向於使用術語“法律科學”而不是“法理論(法學說)”來稱呼它,因為在英語中術語“法理論(法學說)”更通常被用於指“一般法理論(法學說)”,即特指法律科學的基礎分支或哲學分支,而不是法律科學整體。我們對法所下的定義應當對法律科學整體,包括一般法理論(法學說)都有益。並且,它越是將語言中被稱作為法的東西的思想與著述整合為一個歷史與邏輯上融貫的整體,它就將越有益。

作為在得出一種正式的定義之前,我們談及法這一物件時在頭腦中所浮現的東西的一個例子,讓我們暫時有意採用一種模糊的表述:“法是規則的整體,其目標在於防止衝突或有序地解決衝突法律。”對此不存在語言學上的反對意見,難道還能將這類規則置於除了法之外別的標題之下嗎? 也不存在以歷史為基礎的反對意見,因為這類規則總是普適性地成為大眾思維的物件,後來又成為專業思維的物件。這就是一個歷史事實,而這類思維(無論是前科學的還是科學的)必須被認為是法律科學的一部分;難道(讓我們再一次問)它還能被置於其他什麼標題之下嗎?我們這個暫時性的定義自然是籠統的:它並不包含對法的通常定義的限制,如實證性、可強制性、起源於國家、拘束力等。但是對於一門法律科學史的目的而言,法的概念不宜過寬。

法律科學從各個可能的角度來思考法律,這是一個歷史事實法律。例如在印度與中國、在巴勒斯坦與古希臘,法律思想家們主要關注法律中的倫理、宗教與儀式性理念。在古羅馬與貝魯特,在中世紀的博洛尼亞,以及在現代英國的法庭上,法學家們幾乎只關注教義學,而16世紀的法國曆史法學派與19世紀早期的德國曆史法學派則將研究現代法律視為有失身份的活動,並僅僅將歷史性研究看作真正的科學。對於法學家如貝卡利亞(Beccaria)與邊沁而言,對現代法律的批判是真正的要點;相似地,在今天的俄羅斯與美國,強有力的思潮宣稱法學家們最緊迫的任務在於研究法律的社會與經濟含義。

此外,一個不容辯駁的事實是,沒有任何一個思想流派將它們的研究物件限於國家制定的法律法律。所有其他型別的法律,如法官法、教會法、習慣法、國際法與自然法,都被這些流派中的一個或多個從所有的方法論角度進行研究。在各個時代與各個國家,都存在對法典法的體系性解釋、對案例法的歷史性研究、對國際法的批評等等。最後,雖然從歷史的角度看,所有這些流派或學科都是各自分離的與國家性的,而不是普遍的,但是它們的發展絕非毫無關聯,而是使用相似的方法,運用大體相同的基本概念,一般在同類學校中被同類人所教授,並通常被同類法庭所認可。

本文暫時建議的這個非常寬泛的法觀念,使我們能夠在歷史融貫性方面將所有這些研究、學科與學派結合起來,而這就是我們闡述它的意圖法律。法的通常定義——它們必然(而不是暫時建議性地)被寫入一般法理論(法學說)與哲學導論教科書或專著之中——太過狹隘,以至於無法涵蓋這一古老現象的每一個方面;我們必須丟棄對它的許多限制,如實證性、可強制性、起源於國家、拘束力。這些熟悉的特徵妨礙了我們去理解司法過程、法律方法的性質以及法律的社會功能,這已經被他人指明,而在本文的後面章節中也將再次得到說明;因此,任何打算供一般法理論(法學說)使用的法的定義都必須將這些特徵清除出去。假如我們的定義要有助於追蹤法律科學的一般歷史,那麼這種清除就是必要的;否則我們就不得不將那些通常被認為是最偉大的人物排除在法律科學之外,並只留下一小部分對法律實踐者有益的、對現實之法的機械與初步的描述。

(本文節選自本書第二章)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康特洛維茨在法理論方面的代表性論文兩篇:《為法律科學而鬥爭》(1906)和《法的定義》(1938)法律。它們是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法律史學家、刑法學者康特洛維茨在法理論方面的所有重要代表作,較為完整地勾勒出了自由法運動/自由法學說的基本主張、基本框架、發展脈絡、法律科學觀與法律實證主義的關係、法概念主張等各個方面,可以被視為“自由法運動”的代表性論述。

作者簡介

赫爾曼·康特洛維茨(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德國著名法哲學家、法律史學家、刑法學者,自由法運動的代表之一法律。先後任教於弗萊堡大學、基爾大學、倫敦經濟學院等。他在法理論與法史學方面沒有大部頭專著,主要論文都被後人編入了《法學與社會學:科學理論選集》(1962)與《法律史論文集》(1970)兩個集子。其中匿名發表於1906年的《為法律科學而鬥爭》被視為自由法運動的綱領性作品。

譯者簡介

《為法律科學而鬥爭 法的定義》| 研究法律科學發展史的重要文獻

雷磊,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學者”、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入選者法律。德國基爾大學、海德堡大學、瑞士弗裡堡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先後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100餘篇,獨立出版專著4部,獨著或合著教材3部,譯著14部。

每日一書法律:《時間與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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